丈夫出軌妻子起訴離婚 妻子終獲68元共同財產 本報訊 丈夫婚內出軌,
妻子起訴要求離婚。同時,根據兩人此前簽訂的“忠誠協定”,出軌的一方要淨身出戶。 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妻子拿到了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但卻只有銀行卡內的68.72元餘額。 丈夫婚內出軌 妻子起訴離婚 女子張某和丈夫謝某在2011年7月登記結婚,結婚後兩人感情一般,一直沒要孩子。今年年初,張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謝某離婚。 張某指出,
丈夫婚內出軌。為證明丈夫存在出軌行為,張某還出具了丈夫與自己母親的電話錄音。在2015年6月27日的錄音中,謝某承認自己與其他女性一同回賓館並“佔便宜”。 另外,2015年2月,夫妻二人曾簽訂一份“忠誠協議”,協商約定“在婚姻內,如一方出軌,有出軌行為,一方自願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淨身出戶。出軌包括與他人發生性☆禁☆行☆禁☆為。” 庭審中,謝某同意離婚,承認錄音是自己所說,但辯稱自己受“張某母親的脅迫才承認的”,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自己出軌。對於協議,謝某承認是自己所寫。
丈夫出軌妻子起訴離婚 妻子終獲68元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68.72元歸妻子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要求與謝某離婚,謝某也明確表示同意離婚,據此,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准許離婚。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因本案所涉的兩處房產,房屋產權證書均未辦理,暫無法分割產權,庭審中,雙方一致表示對於上述兩處房產及所涉及的借款等待房產證書辦理後另行訴訟主張。 關於是否存在婚外情的問題,謝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錄音是受脅迫的,結合錄音材料、張某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據,並根據謝某的自認等情形,綜合可以認定謝某在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婚外情(出軌)行為,
系婚姻的過錯方。 關於本案涉及的協議問題,認定其合法有效。基於此,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即謝某名下銀行帳戶餘額68.72元應歸張某所有。 關於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失問題,雖然謝某存在婚外情行為,但張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謝某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故其主張的精神損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張某與謝某離婚;謝某支付張某68.72元。 判決後,謝某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張某提供了新取得的證據,即謝某的朋友圈截屏和物業提供的電梯監控錄影,均能證明在一審判決後,二審開庭前,謝某與其他女性舉止親密的事實。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