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遇到心動女生不料人失蹤
相親遇到心動女生不料人失蹤
2015年12月,於某在報紙上看到某婚介所的廣告後,到經營者家中登記徵婚,並交納了服務費800元,但未就服務的時間、方式、要求等簽書面合同,只做了口頭約定。
當晚於某給婚介所打電話得知,趙某並未在婚介所登記身份證,且趙某稱買衣服花了100多元,還要求於某出10萬元登記結婚,據此,于某懷疑趙某是婚托,存在詐騙行為,並報警。
對此,婚介所在庭審時表示,婚介所給於某介紹了3位女士,前兩位於某均不滿意,第3位才是趙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介所向於某介紹女方時具有基本的審查義務,現不能提供趙某的準確身份資訊,存有過錯;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趙某交往中也應有審慎義務,即便其主張的1700餘元的損失存在,也是在未對趙某深入瞭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草率出資行為,其自身亦存在過錯。
考慮到現雙方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終止合同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在綜合考慮案情的基礎上,法院作出被告退還500元的判決。
法官提醒,去婚介所徵婚時,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執照及從業人員資格證,同時交費時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規發票。而為了避免上當受騙,徵婚時應保持理智,加強自我保護,切莫讓對方迷惑了自己的雙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就算遇到心儀的物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儘量不要在短時間內產生金錢上的關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