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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寫兩人名字離婚怎麼分 不同選擇後果不同

結婚買房,或者婚前已買房,婚房房產證到底該寫誰的名字呢?如果想在房本上加另一個人的名字,又該怎樣加呢?目前關於產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主要有5種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尤其是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認識。

1、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用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會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了,那麼“准婚房”仍將被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的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
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2、寫父母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多數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怎麼辦。況且首付都是父母出的,戀人並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名字也比較保險。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和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3、寫男方及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賴男方的收入,這婚房也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和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
而男方相應的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婚姻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4、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一方或一方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法律後果: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房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房的個人財產。
5、寫父母雙方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和貶值也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的財產。

法律後果: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房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房的個人財產。
5、寫父母雙方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和貶值也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