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法律給出的規定是這樣的
夫妻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雖然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給付。
夫妻雖然因為感情問題而分居,
1、法院一般會根據當時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確定一個撫育費標準,然後按分居時間,
2、離婚後子女的撫育費數額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另行酌定。
3、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時間後,又和好的,一方起訴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撫育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父母雙方一方享有撫養權,必須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照顧,
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的詳細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裡的“生活費”是維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費用,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在不願意支付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拒付。關於撫養費的標準,歸納出來大概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1、即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長大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費,並且在各個年齡階段各不同。
分居期間如何支付孩子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最好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在夫妻發生分居前或分居後,雙方可以通過各種聯繫方式,比如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在什麼時間支付、以什麼方式支付。夫妻協商解決撫養費的好處是可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畢竟撫養費的最終受益者是孩子。在協商解決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問題時,夫妻雙方最好將撫養費支付協議予以公證,防止以後發生糾紛。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問題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準等因素,確定一個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的撫養費金額,並且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當夫妻一方不履行法院關於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判決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分居後孩子歸誰撫養
如果夫妻未離婚,法律是不予界定的。而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協定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律師可以協助製作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經常居住地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有效期內的居住證,也可以在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有子女需要解決撫養問題的,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願,除此以外,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背景,身體狀況等等認定誰更適合撫養小孩。有財產爭議的,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遺棄、酗酒、賭博等惡習造成對方損害的的屬於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夫妻分居撫養費支付案例
案件重播
李紅與張華(均系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後奉子成婚,孩子小鵬出生後不久,李紅患重症胰腺炎住院,雙方因治療費用、撫養孩子等方面產生較大分歧,矛盾不斷加深,加之雙方老人的參與,孩子未滿周歲兩人便開始分居,孩子由李紅獨自照顧,張華很少探望,也未給予經濟支援。
尚在病後康復期的李紅代小鵬訴至法院,要求張華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400元。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經法院主持調解,張華同意每月支付小鵬撫養費1400元。
以案釋法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撫養是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育教養,是父母子女之間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的基礎是血親。撫養對父母來說是一種義務,該義務以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為前提,與父母之間的婚姻狀況無關。被撫養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李紅與張華不論婚姻狀況如何,雙方均有撫養小鵬的義務。李紅直接照顧和撫養小鵬,張華應當支付撫養費,經過開庭審理並經法官充分釋明,張華和李紅當庭達成了上述調解協定。
分居期間如何支付孩子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最好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在夫妻發生分居前或分居後,雙方可以通過各種聯繫方式,比如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在什麼時間支付、以什麼方式支付。夫妻協商解決撫養費的好處是可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畢竟撫養費的最終受益者是孩子。在協商解決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問題時,夫妻雙方最好將撫養費支付協議予以公證,防止以後發生糾紛。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問題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準等因素,確定一個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的撫養費金額,並且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當夫妻一方不履行法院關於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判決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分居後孩子歸誰撫養
如果夫妻未離婚,法律是不予界定的。而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協定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律師可以協助製作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經常居住地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有效期內的居住證,也可以在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有子女需要解決撫養問題的,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願,除此以外,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背景,身體狀況等等認定誰更適合撫養小孩。有財產爭議的,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遺棄、酗酒、賭博等惡習造成對方損害的的屬於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夫妻分居撫養費支付案例
案件重播
李紅與張華(均系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後奉子成婚,孩子小鵬出生後不久,李紅患重症胰腺炎住院,雙方因治療費用、撫養孩子等方面產生較大分歧,矛盾不斷加深,加之雙方老人的參與,孩子未滿周歲兩人便開始分居,孩子由李紅獨自照顧,張華很少探望,也未給予經濟支援。
尚在病後康復期的李紅代小鵬訴至法院,要求張華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400元。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經法院主持調解,張華同意每月支付小鵬撫養費1400元。
以案釋法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撫養是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育教養,是父母子女之間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的基礎是血親。撫養對父母來說是一種義務,該義務以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為前提,與父母之間的婚姻狀況無關。被撫養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李紅與張華不論婚姻狀況如何,雙方均有撫養小鵬的義務。李紅直接照顧和撫養小鵬,張華應當支付撫養費,經過開庭審理並經法官充分釋明,張華和李紅當庭達成了上述調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