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債務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法律認定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准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麼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
分居期間債務案例
問:2013年2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如果李某與張某未在借條上明確該債務為李某的個人債務,您與王某亦未曾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該筆借款屬於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您有償還的責任和義務。
且對借款毫不知情,這筆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我有歸還義務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如果李某與張某未在借條上明確該債務為李某的個人債務,您與王某亦未曾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該筆借款屬於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您有償還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