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後,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
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貸款購買還是全款購買,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明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並不在於財產性質會發生改變,而在於雖然財產在你名下,卻可能無法獲得。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余姚的洪女士與陳某結婚後共同經營,
賺了不少錢。幾年前,兩人在余姚城關購置了兩套面積很大的住房用於出租,總價值超過400萬元。去年,洪女士發現丈夫多次到澳門參加賭博並包養情人,便提出離婚。令她沒想到的是,輸了很多錢的丈夫早已瞞著她,偷偷將兩套住房出售,所有的錢都用於賭博。洪女士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家庭財產,這一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為追回房款,洪女士又提起訴訟,
要求撤銷丈夫偷賣房子的行為,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房屋買賣關係成立,不予支持。
至此,洪女士欲哭無淚,巨額的財產成了看得見卻拿不到的泡沫。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民事庭法官給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
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洪女士的丈夫陳某將雙方共有但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子賣給了他人,整個出售過程符合法律,相關手續也已完成,買受人並無過錯,因此,洪女士無權要求撤銷這筆買賣,只能要求陳某賠償。
為此,法官提醒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上,並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後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