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第三者買房為何無效
李枚與丈夫陳發是20多年的夫妻了,
兒女已經長大成人,並各自成家立業。陳發是做生意的,經過多年的打拼,家裡也積累了不少財富。面對糟糠妻陳發漸漸不滿足。2014年9月,經人介紹,陳發找了23歲的小情人阿麗。之後,陳發給阿麗買了一套現房,花了44.3萬元。房子是以阿麗的名義買的,但錢是由陳發用信用卡轉帳的。沒多久,二人分手。同阿麗分手後,陳發向妻子坦白給阿麗買房的事。妻子李枚遂於2016年底,
以陳發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情人阿麗行為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李枚是原告,陳發、阿麗是被告,涉案房產開發商被列為第三人。訴訟時,該房已做備案登記,但尚未辦理房產證。 阿麗辯稱,陳發購買房屋的錢屬於陳發的個人財產,並非陳發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陳發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的狀態下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沒有違法。
阿麗表示,即使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陳發也應占50%的份額。陳發將屬於個人的財產即涉案房屋贈與她的行為合法有效,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