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財產認定的4大注意事項
買房與結婚,是人生中的兩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最大的一比開支,
一、戀愛期間合夥買房: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並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後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
1、對內關係,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
2、對外關係,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產權需協商一致,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會耗費不少精力和金錢。
注意:戀愛期間合夥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房屋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產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部分為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1、贈與關係,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
2、借貸關係,子女向父母借錢並打借條,婚後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四、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後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
1、仍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財產來源及區分問題,所以要保留相關證據。如:房屋買賣合同,轉帳憑證,避免一行多戶頭或多行多戶頭。
2、若再售後又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證明財產前後變化關係的證據(如前後的資金流向),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附:
婚前房產,婚後房產證加名,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就房產證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關問題,以下是小編篩選的問題進行的解答:
(一)、問: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
答:有區別。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定的從協定,沒有協定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定分割,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定分割,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舉例來說,假如夫妻婚前購房總價值200萬元,首付50萬元,按揭150萬元。婚後數年,按揭還本30萬元、付息50萬元,房屋總值升至400萬元。那麼,離婚時應當這樣分割:產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未還的120萬元貸款作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歸還。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包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30/200×400-30=30萬元,而未登記的一方原則上將取得30+50+30=110萬元中的一半即55萬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同樣是這套200萬元的房子,在相同情況下,未登記一方只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的一半即4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未登記的另一方能多得15萬元。
(二)、問:假設婚前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麼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後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答: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
(三)、問: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問: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准。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定的從協定,沒有協定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定分割,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定分割,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舉例來說,假如夫妻婚前購房總價值200萬元,首付50萬元,按揭150萬元。婚後數年,按揭還本30萬元、付息50萬元,房屋總值升至400萬元。那麼,離婚時應當這樣分割:產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未還的120萬元貸款作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歸還。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包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30/200×400-30=30萬元,而未登記的一方原則上將取得30+50+30=110萬元中的一半即55萬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同樣是這套200萬元的房子,在相同情況下,未登記一方只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的一半即4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未登記的另一方能多得15萬元。
(二)、問:假設婚前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麼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後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答: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
(三)、問: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問: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准。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