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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領證要帶什麼 教你幾招應注意領證的流程

結婚領證要帶什麼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
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69年結婚的證書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名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結婚證;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
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①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②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③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④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
⑤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①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②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③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④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
⑤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