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本就是女人不應該做的事,而我錯的更離譜,婚前同居還得跟准公婆住在一起,別的女人躲公婆都來不及,我可是提早就送上門了,
婚前同居免不了有走火的時候,所以未婚懷孕也是現在女孩子們的一種現象了,我也免不了俗,可是婆家人都反對我生這個孩子,理由是我們還沒有能力擔當責任,想想也是如此。
其實女人小產比生孩子還要傷身體,畢竟是強行把胎兒也弄下來,可是婆婆覺得這有什麼,以前的人生完孩子還不得幹活啊,問題是現在能跟以前比嗎,以前也是沒有這個條件啊?婆婆才不管這麼多呢,照樣讓我做家務。
說實話我蠻委屈的,我覺得還沒有正式過門就這樣對我,以後的日子那還得了啊,想來想去也是自己不自重,為什麼要跟男友同居呢,同居為什麼不能去外面租個房子呢,偏偏就跟公婆住一起,我現在後悔是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