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公公得了癌症不幸離開了人世,公公生病前前後後拖了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其間醫療費花了二十幾萬,除了報銷了一部分,
當時是把給他們買的一套六十平米的小房子賣了才有的錢。我們買房子時錢不夠,就想跟公婆借兩三萬塊錢,等公積金拿到了就還給他們,公公同意了,可婆婆不同意,後來勉強同意借我們兩個月還要利息,老公一氣之下去信用社貸了兩萬五千塊錢……
公公去世後,我們拿到了三萬多塊錢的公積金,全交給了婆婆。現在她每月三百塊錢遺屬補助,我們每月還給她六百塊錢生活費,這在一個小縣城已經可心生活得很不錯了,而且她吃住都是跟我們在一起。
去年十月她去我們這兒的一個景點玩,認識了現在的男友,是那裡一個看手相的,離過兩次婚。他第二次離婚之後,他兒子讓他和第一個老婆複合,認為年紀都大了,就在一起互相照顧照顧就算了,畢竟是結髮妻子。他不同意,後來就找了我婆婆。
當時婆找他時我們也不清楚他的情況,他今年50,我婆婆59,但是,只要她自己覺得好就行了,不過當時我就聲明:你去他那裡住沒關係,他來我們家玩我們也很歡迎,
因為我們這裡的風俗,夫妻不能在別人家裡同居,雖說,她是我婆婆,可這是我們的家,是我和老公結婚的新房,我怎麼可能接受一個陌生住到我們家呢?
而且我覺得我們把他當成客人,熱情招待就已經很不錯了,想要把他當成一家人,怎麼可能?他跟老公既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養育之恩,我們有什麼義務照顧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