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沐提問:
我和相愛4年的女友是上夜大時認識的,她比我小5歲,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特別敏感和脆弱。我的愛給了她溫暖和對未來的期許。
可誓言好似雲煙,自從我的父親生病成了植物人以後,
得知這個消息我簡直痛不欲生,我不明白她為什麼背著我選擇別的男人。她說,那個男人身材高大,心思細膩更能給她安全感。我簡直無語了。只不過半年多的時間,她就移情別戀,對我提出分手。傷心之餘,我不免有些憤怒,對她的愛也變成了恨。在相愛的日子我買了許多的禮物給她,衣服、化妝品、戒指、項鍊、CD機、微波爐和電腦等許多財務。戀愛的幾年,我所有的積蓄都用在了她身上,可她卻無情地辜負了我的真情。想想我買的有些東西她將和那個男人一起用,我就特別的不是滋味。
我想問分手後我可不可以讓女友退還我曾經給她的禮物?我實在不想她找了別的男人,還和那男人一起用我花錢買的東西,那樣太窩囊了!
雅晴答覆:
對斷絕戀愛關係後雙方發生的財務糾紛,可分別根據情況處理:對於雙方互贈的財務,或者共同花掉一些費用的,原則上不予互相返還,不予清算。
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物較多,造成生活困難的,如果贈與財物較多的一方同對方斷絕戀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