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與再婚是不同的概念,但是重婚與再婚的手續辦理基本上是一樣的,只不過重婚的當事人是之前婚姻關係中的雙方。
如下程式:
(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重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重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重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重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重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
(五)重婚登記證
辦理重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重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進行醫學檢查。
當事人重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員警)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重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
重婚登記,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假如雙方不經重婚登記,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同居容易感情不穩定,而且還容易引起的財產分割或者債權債務等問題。因此,重婚非常重要,它不是一件小事,關係到夫妻關係合法化的繼續和相關權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和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