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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真的只是一種形式嗎?

最近有兩件讓小草感到蠻“鬱悶”的事情:一件是一位朋友和同居4年之久的男友分手了,原因是男友始終沒有給她一個結婚的承諾;第二件是一個朋友為其涉足婚外情10年的朋友向我諮詢: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讓其情婦知難而退,斷掉逼他離婚並與她結婚的念頭。

對於前者,我對女友說:你咋就這麼傻呀?在這個人身上一浪費就是四年的寶貴時光?她搖搖頭:我也說不清楚,沉溺感情的時候自己就變得糊塗了。而讓她下決心離開他的,是他對婚姻的一個定義:婚姻只是一種形式而已。言下之意,就是拿不拿結婚證都一樣,

只要愛情在。

對於後者,我對我的朋友說:你那朋友真夠那啥的,既要婚外情,又不想和妻子離婚,真是自私透頂!人家女人和他婚外情都10年了,還是他生意上的得力助手,而且心甘情願離了婚如今希望“轉正”過上合法的婚姻生活,從她的角度來說其實要求也不算過份。可這男人,卻還在那做著“左擁右抱”左右逢源的美夢。

這兩個例子,都是女人希望有個婚姻,而男人都不願意給,而且堂而皇之的理由是:婚姻只是一種形式。

有人說,真愛無需由婚姻來證明。這句話也對,真愛的人確實不需要依靠婚姻來體現。但是說婚姻只是一種形式,也有失偏頗。如果婚姻因某種原因而變成食之無味的雞肋或者只剩一個名存實亡的空殼,

這個時候可以說“婚姻只成了一種形式”;可如果兩個人在結婚之前,就以這種論調作為不想結婚享受的理由,在小草看來則更多的是一種不想承擔責任的藉口。

婚姻真的只是一種形式麼?當然不是。

一、 婚姻的締結,就意味著它具有真實可行的法律約束力。合法的婚姻能保護雙方的權益。當有過錯的一方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沒有過錯的一方就可以有依有據地追究責任和取得補償。

二、婚姻是給彼此愛情最直接和真實的體現。(這兒所說的“愛情”是要排除那些涉及婚外戀、一☆禁☆夜☆禁☆情、二奶三奶那一撥人的所謂感情。)當一個人真愛另外一個人的時候,他(她)怎麼不願意和她(他)結婚呢?這種情況下的婚姻會給對方一顆“定心丸”,

讓彼此的愛更深厚更牢固,而非是一種羈絆一種形式。

三、婚姻的效力不能和社會道德、輿論等同一而論。前者有明確的可以依照的法律依據,後者至多受到具有輕微約束力的輿論的評論或譴責。如果彼此相愛的人,一方根本不願意給對方一個可以托守終身的信心,那麼愛情還能有多少真實的成分?如果對方希望有個“紅本本”才安心的話,另一方卻以這那為搪塞的理由而不肯給予其結婚承諾,那是否說明他(她)有些舉棋不定或者愛得不夠徹底呢?

四、健康的婚姻是一個鮮活的的實體。它是兩個人愛情順理成章的結果。婚姻以愛情有基礎,並伴隨著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有時候也有“雷區”。

如果觸及敏感雷區,也可能使婚姻受到破壞甚至解體。所以,如此真實飽滿的婚姻,又怎能和空洞的形式一併而論?

是否願意結婚,有時候可以是一塊試金石。能試出他(她)對你的真心。

當一個人,不願意和你結婚,並且以“婚姻只是一種形式”做為理由的時候,也就折射出你在他(她)心目中的地位了。除非你心甘情願,毫不委屈於這種關係;否則,選擇早點離開這個高舉 “只要愛情不要婚姻”旗幟的人,或許是你避免深受傷害的理智做法。因為在真摯純潔的愛情面前,婚姻是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而非一種虛有其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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