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有關規定
1980年12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回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准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
小編有一些軍人朋友,他們當中有很多家庭都曾出現過婚姻危機,有不少都有過離婚的尷尬。作為保家衛國的軍人,由於他們大部分時間都奉獻給了國防事業,從而導致了婚姻危機。那麼,軍婚面臨的困難到底在哪裡,該如何預防婚姻危機呢?
兩地分居:
雖然國家和軍隊對軍婚的保護有非常好的政策,也有不少家屬隨軍。但大部分軍人都不得不面臨兩地分居的困苦,就算家屬隨軍了,軍人也很少有時間和家屬在一起。
兩地分居的夫妻,思戀是甜蜜的,但長長的思戀卻是苦澀的。從而產生了這樣那樣的矛盾,比如無法解釋的誤解、無法排解的孤獨、無法解決的生活困難等等。
軍人不善於處理家庭問題:
軍人長期在部隊服役,缺少與家人的磨合。一方面缺乏處理家庭問題的經驗,也缺乏處理家庭問題的時間;再一個方面部隊培養出軍人的直線思維,也讓軍人在處理家庭問題的時候缺乏藝術。
由於軍人一方在部隊,一般來說,軍人的家屬與軍人父母相處的時間很少。原因是:一方面生活習慣不同觀念不同,再一方面缺乏軍人這個紐帶在身邊,也使得軍人家屬與軍人父母相處缺乏溝通與融合。
軍人與家屬缺乏磨合溝通: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軍人服役期間,軍婚還能夠維持;當軍人退伍或者轉業後,反而出現了離婚,這是為什麼?
這是因為軍人的大部分時間或者幾乎全部時間都奉獻給了部隊,軍人與家屬缺乏磨合溝通,而軍人在服役期間,由於相處的時間少反而有種小別勝新婚的感覺;但當軍人轉業或者退伍後,與家屬在一起的時間長了,從而很多生活上的問題暴露出來,這時候由於以前的磨合溝通不夠從而導致了矛盾累積後爆發了。
軍婚的基礎不牢:
這個是非常現實的困難,軍人基本上沒有戀愛的時間,很多都是見過幾次面就結婚了。這會導致的問題是,軍婚缺乏較長時間的婚前磨合,相互之間的性格脾氣和生活習慣等等都缺乏瞭解磨合的過程,再加上婚後也缺乏磨合,很容易導致問題。
特別是有的軍人家屬婚前只是對軍人愛慕,卻根本不瞭解軍婚面臨的現實困難,思想準備不足,等婚後碰到具體困難時就會束手無策甚至失望而懊悔,這些都會導致問題。
而軍人在服役期間,由於相處的時間少反而有種小別勝新婚的感覺;但當軍人轉業或者退伍後,與家屬在一起的時間長了,從而很多生活上的問題暴露出來,這時候由於以前的磨合溝通不夠從而導致了矛盾累積後爆發了。
軍婚的基礎不牢:
這個是非常現實的困難,軍人基本上沒有戀愛的時間,很多都是見過幾次面就結婚了。這會導致的問題是,軍婚缺乏較長時間的婚前磨合,相互之間的性格脾氣和生活習慣等等都缺乏瞭解磨合的過程,再加上婚後也缺乏磨合,很容易導致問題。
特別是有的軍人家屬婚前只是對軍人愛慕,卻根本不瞭解軍婚面臨的現實困難,思想準備不足,等婚後碰到具體困難時就會束手無策甚至失望而懊悔,這些都會導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