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該是婚姻之路上最後的選擇,在這之前,應該盡一切努力協調歧見,處理問題,解決問題。面對不幸的婚姻,如果確已不可挽回,
但是,協議離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1.適用前提要求雙方均同意離婚,財產分配沒有爭議;2.離婚協議書,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隱藏隱患;4、其它特殊情況,例如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在很多時候,訴訟離婚是不得不面對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很專業的離婚方式,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下面的知識是必須瞭解的。
一、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於離婚訴訟來說,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訴求即離婚,事實、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確已破裂的;受訴法院即有管轄權的法院(下麵詳述)。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相應證明。
二、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範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居民身份證(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式繼續進行。五.判決
對於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是對於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式繼續進行。五.判決
對於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是對於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