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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夫妻共同財產和權利?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和權利?

首先,《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中,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主要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

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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