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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 離婚怎麼分?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 離婚怎麼分?

起訴離婚

要求分割丈夫婚前購買房屋

李浩與梁蝶(均為化名)於2008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前關係尚好,

婚後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梁蝶稱,李浩實施家庭暴力及性取向存在問題,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梁蝶訴稱李浩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白雲區富林街一套房產,婚後樑蝶也有定期參與還貸,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李浩辯稱,同意離婚,並表示梁蝶性格倔強、強勢,常因小事與李浩發生爭吵,其否認存在家暴等。他認為,梁蝶對涉案房產取得並無直接貢獻,故不同意梁蝶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白雲區富林街某房屋的產權人為李浩,登記時間為2014年11月7日。該房屋由李浩於2008年4月9日購買,購房總金額為1535127元(婚前李浩已付首期款455127元),採取按揭貸款方式貸款108萬元,等額本息每月還款。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還款351835.7元,

未付貸款298期,已還最後一期貸款本息為5542.17元。經評估,該房屋市場價值為2237089元。

房子歸丈夫,增值部分補償女方

法院認為,本案中,訟爭房屋為李浩婚前所購,在雙方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現登記在李浩名下,因雙方對該房屋不能協定處理,

故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訟爭房屋歸李浩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李浩的個人債務。

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李浩應補償一半價款給梁蝶。因訟爭房屋在雙方結婚時價值為1535127元,離婚時該房屋價值經評估為2237089元,婚姻存續期間增值701962元,婚前已付首期455127元,婚後開始還貸,婚後共同還貸本息351835.7元,未付貸款298期,已還最後一期貸款本息為5542.17元,因此全部購房款為2458529.36元,故李浩應支付給梁蝶的補償款為22614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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