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朋友以夫妻名義簽了個奇葩同居協定,協定中寫著任何一方如果要提出分手,就要以每年五千的元的工資勞動報酬。
章某拿出《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法官協調下雙方昨達成和解,女方願支付男方1.8萬元“補償費”。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提出解除關係的一方,向另一方自願支付,或應對方要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以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也有稱之為“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但只要對方沒有出現協定中約定的情況就不用支付。因為在雙方生活中,章某有幫女方撫養兒子,對家庭有貢獻。先身患癌症,從情理上來說,戴某應該對章某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