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模擬案例
吳某和馬某於1994年結婚,育有一雙兒女。婚後,丈夫馬某沉迷賭博且欠下不少外債,
為了孩子,吳某一直忍讓。馬某不但不改,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地毆打吳某。不得已,吳某租房另住,而馬某有事無事就騷擾、跟蹤吳某,並毆打吳某及其父母。
今年5月,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馬某接觸吳某及其相關親屬,期限為6個月。在此期間,馬某再次毆打吳某,縣人民法院對馬某作出罰款500元並拘留10日的決定。離婚訴訟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說法
馬某的行為是家庭暴力嗎?
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將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罰款500元並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依據是什麼?
本案中,吳某長期遭受馬某毆打、騷擾、跟蹤,公安機關有吳某多次報警的記錄。吳某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書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吳某的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是正確的。
馬某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再次毆打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