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 35 條規定 :“離婚後 ,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 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重婚必須辦理重婚登記 , 這說明只有經過登記 , 重婚雙方的婚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經過重婚登記手續擅自同居的 , 是違反《婚姻法》的違法行為 , 這種非法同居關係不僅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 而且還會受到社會道德輿論的譴責。
具體注意事項:
1、重婚登記的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雙方應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在辦理重婚登記時,
2、辦理重婚登記時 , 收回《離婚證》。重婚登記時 , 收回《離婚證》的目的 , 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因此 , 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重婚時 , 婚姻登記機關應收回法院所發的離婚判決書。如當事人要求自己保存 , 婚姻登記機關可在辦理重婚登記時,在原離婚判決書上注明當事人已於何年何月何日在何處辦理重婚登記 , 並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3、《婚姻登記條例》第 14 條規定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 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重婚登記。重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第 35 條精神 , 如果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 , 雙方自願重婚又不辦理重婚手續的 , 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
(1)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 這種關係是非法同居關係 , 不受法律保護。
(2)由於未辦理重婚手續 , 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3)沒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4)非法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5)如今後雙方無法生活在一起 , 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 而只能經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辦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二、重婚可以委託辦理嗎
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重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三、如何辦理重婚手續
1、辦理重婚手續,男女雙方需持當事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員警)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
2、辦理重婚登記的程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是一樣的。辦理重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後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重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後,依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3、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
4、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