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傷鄰居 稱老婆跟對方兒子私奔生子
今日下午14時許,50多歲的常某被帶上法庭。公訴機關訴稱,2013年8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常某(男,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常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到張家灣派出所接受調查,後逃脫。2016年5月27日,常某到張家灣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常某說,“我妻子和他走了,不和我過了,我找不到他們,我先到他爸家找,他爸說不知道,趕我走,我就砍了。”他表示,記不清自己媳婦和鄰居交往了多長時間,
而提到沒有母親照顧的女兒時,常某大哭起來,“我女兒才六歲,在我姐家看著,我是個不合格的父親啊。”
王某的大兒子在法庭上稱,自己也不知道弟弟和常某媳婦在哪,常某去了還跟父親要孩子的撫養費,因此被罵。
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對常某判處六個月到一年有期徒刑。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