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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盡分手 再見好說財產難割

緣盡分手 再見好說財產難割

案情簡介:

我和女朋友經人介紹相識,因個人情況,我不方便把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遂登記在女友名下。

之後,我給女友通過銀行轉帳支付了房子首付款,我們在售樓處簽訂購房合同。相處時間一久,我們發現彼此性格差異大,常為小事爭吵,最終以分手告終。分手後,我向女友提出將房屋首付款返還給我,但她說這是我婚前給她的彩禮,是對她的贈與,贈與已經完成,不可能返還。我想請問,我支付首付款的行為是否是給付彩禮行為,女友是否應當返還該房產的首付款?

專業家事律所點評:

根據《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認定:首先,彩禮應當是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且具有無償轉讓性;其次,給付依據是根據當地的習俗;最後,支付以結婚為目的。綜合來看,周先生給女友轉首付款的行為是為共同購買房屋居住使用,不是根據習俗支付,故周先生轉帳支付首付款的行為不是支付彩禮的行為。

周先生與女友購房的目的不影響雙方購房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應當拋開二人戀愛關係來認定周先生支付首付款的行為。該房產登記在周先生女友名下,但二人之間顯然存在著雙方共同購房的約定。

周先生與女友結束戀愛關係後,女友主張以彩禮性質否認與周先生共同買房的行為,實際上是以其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共同購房的協議。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現該房產已經登記在周先生女友名下,且二人已經不可能再共同居住,故該共同購房目的不能實現,周先生有權要求其女友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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