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偽造結婚證將女友房屋變賣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張某(女)為戀人關係,被害人張某以個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一套商品房,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被告人產生變賣該房屋的想法,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結婚證、授權委託書將房屋過戶出售,屬採取了秘密手段。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為達到其非法佔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隱瞞其與張某不是夫妻的事實,且向工作人員提供其偽造的結婚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騙取了工作人員的信任,最終將房屋過戶出售。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理由是王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1.王某通過偽造與張某的結婚證、張某的房屋過戶授權委託書等手段,虛構與張某為合法夫妻關係及張某辦理房屋過戶的授權委託的事實,使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進而王某能夠順利將該房屋變賣並過戶給李某,致使張某財產遭受損失。王某在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本案為典型的“三角詐騙”,受騙者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則為遭受財產損失的張某。雖然王某是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相關材料將房屋過戶出錯,但是不能將該行為評價為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王某通過詐騙手段,使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房管所產生了王某與張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要變賣自己的房屋的錯誤認識,並借助房管所依法變更登記的許可權,達到變賣房屋的目的,使張某蒙受損失。由此可判定王某的行為不是盜竊行為。
3.王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雖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該行為與王某變賣該房屋的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成立牽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