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從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1、法庭調查;2、法庭辯論;3、法官主持調解;4、調解無效、判決。
第三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
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到法院打官司起訴離婚不叫做上訴,一審也就是最初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是在六個月之內,案情比較簡單沒有多大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式,三個月內下判決,
一般法院會調解,順利的話可能十幾二十天可以解決,如果複雜不超過六個月;如果不服提出上訴的,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即上訴),判決是三個月內,裁定是三十日內。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