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從以上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了,並且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是無權提出離婚的。 在妻子無重大過錯原則前提下,是不能訴至法院離婚(不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式)。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直接協議離婚。從這裡我們知道,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同意離婚的程式和普通的離婚程式還是有所不同的。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在子女出生或無子女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即可協定離婚,對離婚條件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至法院訴訟離婚。 但是在妻子懷孕了,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不能感情用事,一意孤行,應諮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您解決相關疑問,
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