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通常所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1、如果是法院審理婚姻案件,一般都會調解的,如果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法院就會一發判決,當然法院在依法判決時會照顧女方、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一方為了家庭的付出、照顧老人小孩、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等諸多因素考慮分割財產的具體情況;
2、可以這麼說,離婚是兩個人的事情,如果他給你20萬你們都就同意離婚,
法院第一次是會判決不准離婚的,主要是為了給你們雙方6個月的考慮時間,如果6個月後再起訴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因為6個月的考慮時間已經足夠讓你們考慮清楚了。
你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即協議或起訴離婚解決。
協議: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照片,離婚協議。
起訴: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