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如果您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訴即可離婚。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關於財產關係在訴訟過程中作出放棄並不會對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產生影響,只會在協商或調解中產生影響,如果您希望通過放棄財產實現儘快離婚,可以以此為條件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如果您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訴即可離婚。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關於財產關係在訴訟過程中作出放棄並不會對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產生影響,只會在協商或調解中產生影響,如果您希望通過放棄財產實現儘快離婚,可以以此為條件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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