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父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爭奪。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定處理,但協定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2.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
4.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