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須離婚雙方前往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如果夫妻雙方在外地工作,怎麼辦理離婚手續?能否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異地如何離婚?一、異地離婚手續怎麼辦?1.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2.如果雙方不同協定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二、異地離婚手續怎麼辦理?異地離婚程式(協定離婚): 1.雙方持以下材料(1.雙方戶口本 2.雙方身份證 3.結婚證 4.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5.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通過後發給《離婚證》。
三、異地離婚怎麼辦理?異地離婚程式(訴訟離離婚):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
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在異地離婚訴訟的情況下,關鍵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在其他手續方面,在其他手續方面,包括準備離婚起訴書、搜集證據等,都與同地離婚是一樣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