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常常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因為他們誤解了《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
夫妻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進行,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兩人必須通過向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原因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需要綜合考慮整個案情來去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一個因素。現在已經沒有自動離婚的相關法律,只有在分居兩年的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感情破裂證據。你們分居兩年了然後一方不同意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