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中: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8、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9、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歸誰?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這是每個關心孩子未來成長的父母都會考慮的問題。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按照同行業標準取一個合適的比例支付撫養費,並有權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