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你知道背後的法律後果嗎?
一、同居關係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三、同居關係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
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
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此也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麼雙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訂立“非婚同居協定”,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