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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你知道背後的法律後果嗎?

未婚同居,你知道背後的法律後果嗎?

一、同居關係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一併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係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

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

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小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

並保存好。

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此也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麼雙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訂立“非婚同居協定”,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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