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後能反悔財產分割協議嗎,離婚財產分割協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後能反悔財產分割協議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定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定約定的內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定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
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定是協定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定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定只能作為協定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