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還能要回來嗎
年初,我的兒子與其女朋友相識,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發現彼此性格相近並約定于當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同時,男方于當年8月給女方70000元彩禮,但在當年年9月28日雙方因房子裝修及舉辦酒席地點問題發生爭吵,女方提出解除婚約。請問律師,像我這種情況,能要回彩禮錢嗎?
律師事務所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合本案,張女士的兒子與其女朋友尚處於協商婚事階段,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其女朋友提出解除婚約的情形下,張女士的兒子有權利要求女方返還70000元彩禮錢。如果雙方協商未果,張女士的兒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三種情形可返還具體案件有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的,
目前,彩禮名目眾多,如小舅子錢、衣服錢等。實踐中,彩禮界定主要以聘金、貴重首飾、訂婚宴給的東西等為主。轉帳部分,主要看用途,視被告抗辯合理性而定。
目前,關於彩禮返還還有幾個爭議焦點,婚宴費用誰承擔是其中之一。“女方用聘金全額支付了婚宴費用,是一人承擔一半,還是全額返還,或者不返還?”另外,哪方悔的婚,也較難界定。“如果男方悔婚,要女方返還彩禮是否合理?”
“是否登記,是否擺過酒席,在這類案件中,女方總是最受傷害。”陳惠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