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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打官司如何取證 打官司要回彩禮錢情形

彩禮錢打官司如何取證

1、書證。

書證,比如合同、協議、借條,是最管用且最常見的證據。所以,當你老闆答應你一定會給你發工資,當你朋友答應一定會還錢,當你另一半答應一定會永遠愛你,你一定記得讓他們在第一時間。

2、視聽資料,即錄音和攝像。

提問:在未經對方允許的情況下錄音和攝像是合法的證據嗎?

回答:一般而言都是合法的。除非你有在對方家裡放置針孔攝像機等明顯侵犯對方隱私權的行為,從而獲得證據才不合法。

3、電子資料,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

人們交流越來越頻繁地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而電子資料證據,也越來越成為證據的“主流”。但並不建議用這種證據。大部分非專業人士自己打官司,都是直接拿著列印件、截屏就上法庭了。殊不知,在訴訟中,對方是可以合理合法地否認列印件和截屏的真實性的(否認真實性,即,認為這份證據不是真的)。你要證明這份證據是真的,就要把這份電子資料證據進行公證,又或者當庭登錄網頁,聯網展示這份證據。聯網展示證據時,還有對方已經將證據刪除的風險(比如說網頁已刪除、微信已拉黑)。

雖然在廣大人民群眾眼中,要證明原件列印件一致的荒謬程度相當於要證明你媽是你媽。但是,法律規定就是這麼的任性。

如果主要事實要靠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資料證據來證明,那麼,您就只有甘心掏腰包付公證費了。

4、證人證言

難以形容當事人們對於證人證言這種證據形式的喜愛,估計在你們的印象裡,庭審場面都是這樣滴:好吧。必須承認,小編也是在一部部TVB的律政劇中,建立了對法律職業的嚮往。在我讀法律以前,也和廣大人民群眾一樣,以為所謂庭審,就是不停的交叉盤問證人,滿庭飛舞著“我反對”。當在實踐中,小編就發現了——證人證言是不可靠的!

屬於打官司能要回彩禮的情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如何返還,應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者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用途去向、有無子女、當地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進行考量。

主要存在著以下幾類問題:

(4)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時間較短。對於該類情況,雙方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記手續。但是夫妻雙方並沒有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也無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考慮到一方的彩禮可能動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觀的財產,同時也考慮到雙方確已登記結婚的事實,根據公平原則,應予以部分返還。

(5)雙方未訂立婚姻關係,但是長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該種情形下,雙方雖未完成法定的登記形式,但是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

故應認定“彩禮”目的已經達成。此時,若男方要提出返還彩禮,考慮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會作傾向於女方的考慮。

(6)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彩禮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不予考慮返還。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應該是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的規定的,即給付方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得生活水準。體現了司法上對生活確有困難人群的幫助,這是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彩禮的訴訟時效

法律上沒有對彩禮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對於有關彩禮的全力保護,使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有關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雙方解除婚約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如果雙方等級結婚後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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