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人們對自己理想的生活感到滿足的一種主觀感覺,是自然而然且發自內心的感受,而非客觀標準。自己是否幸福,不是由他人來評判;反之,
你也不能評判他人是否幸福。理想生活的標準是因人而異,世上沒有兩個人的條件完全一樣,但都可能獲得幸福感。在現實生活中,達官和富豪也不一定會有持久幸福感,普通平民也不一定沒有幸福感,關鍵是否具備定義中的全部條件。幸福感不一定是持久的。幸福感可能會隨著思想、身體、生活、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有幸福感的人,在思想和心態上必然是無憂無慮。一個心存煩惱和憂慮的人,是不會有幸福感的。有幸福感的人,在自己理想的生活中其言論和行為必然是隨心所欲。是暢所欲言,是自由和自願地做自己感興趣的事,而不是受約束和被迫做事。
有幸福感的人,必然享受著自己理想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
每個人的理想都不一樣,想追求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也會不一樣,它取決於每個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及對理想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定義或目標值,不能用統一標準去衡量。比如,有些人喜歡燈紅酒綠的都市生活,有些人喜歡青山綠水的田園生活。所以,定義中特別強調“自己理想的...”。有幸福感的人,在體驗自己理想生活的時候,必然會獲得滿足感。一個永無止境追逐物質利益最大化或個人欲望永遠無法滿足的人,是不會獲得持久幸福感的。
物質因素與精神因素
幸福是由物質因素和精神因素共同決定的,物質因素一方面是健康的身體,另一方面是錢、房、車等,精神因素一方面是愛、依戀、關心等情感,另一方面是快樂、輕鬆等心情。
人們在討論幸福是物質因素決定的還是精神因素決定的這一問題時,有的人說幸福是精神因素決定的,反駁者可能會說:“沒錢喝西北風去啊。”所以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這樣的:普通生活的物質水準是條準線,越低於普通生活的物質水準,物質因素對幸福的影響就越大,但是越高於普通生活的物質水準,物質因素對於幸福的影響就越小。
富人住別墅,而普通人住居民樓,但是本質問題不是住別墅還是居民樓,
而是和誰一起住,生活是否和睦、開心,所以有的別墅只是豪華的房子而不是溫暖的家。有一個故事講述一個富豪失去了妻子,女兒也走失了,他喝醉酒倒在路邊上,員警認出了這位富豪,讓這位富豪趕快回家,而富豪說:“我沒有家,那只是房子。”這反映了精神因素對幸福的作用遠大於物質因素對幸福的作用。富人可以全世界各地遊玩,而普通人通常在國內或市內遊玩,但是本質問題不是出國遊玩還是在國內遊玩,而是和誰遊玩,帶著什麼樣的心情遊玩。一個男孩騎著自行車帶著所愛的女孩,穿過林蔭的街道,穿過花開的街角,女孩輕輕的抱著男孩,春風吹起女孩的長髮,那是一個唯美的幸福畫面,不需要名勝古跡做背景,
更不需要坐飛機到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