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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外地怎麼離婚 關於夫妻離婚的法律規定

老公在外地怎麼離婚

首先要明白的是,老公因為各種原因在外地暫不能回來,正常情況下,一方是不能辦理好離婚手續的,離婚手續一般為雙方共同在場方能辦理。那如果想儘快離怎麼辦呢?一種是協議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等對方回來一起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即可。一種是起訴離婚,這是針對老公不想離卻賴在外地的情況,通過法律途徑來約束解決。這就來看看更為詳細的規定。

關於夫妻離婚的法律規定

協議離婚: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雙方必須一同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起訴離婚:

如果一方想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當事人要注意一點,果其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一般要根據被告確定法院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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