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在的社會誘惑過多,導致離婚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很多離婚案件會涉及孩子以後和誰生活的問題,對於都想把孩子留在身邊的父母而言,
1.0-2歲的嬰幼兒,一般法律判定和媽媽一起生活,因為他們這個年紀和媽媽一起生活是比較有利的,除非媽媽患有絕症。
2.如果父母都沒有親自撫養孩子,
3.如果孩子年齡在2-10周歲之間,父親和母親對孩子的歸屬有爭議的,一般優先考慮判給沒有生育能力的一方。另外會考慮父母的生活條件哪一方對孩子更有利,就會判給哪一方。還有一種特殊情況,父母雙方如果其中有一方不止這一個孩子,那麼這個孩子就會判給只有這一個孩子的一方。
4.如果孩子已經年滿十周歲,父母對孩子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會考慮孩子的意見。
5.如果物質條件差不多,就會考慮雙方生活環境的差異,生活便利的也是優先爭取孩子的一項標準。
6.父母物質條件差距較大的,法律優先考慮物質條件較好的一方。
7.如果父母要求輪流撫養孩子,在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發育的情況下,法律會判與准許。
8.如果離婚的夫妻已經達成協議,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沒有爭議的,法律也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