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歡歡喜喜,離婚時愁雲慘澹。結婚時,興奮地想要昭告全天下,宣誓彼此之間組織家庭。離婚時,則希望儘量低調,恨不得連雙方父母都不知道。
鑒於離婚並不是值得驕傲的事兒,許多夫妻離婚時,不過是靜悄悄地簽了一份離婚協議,以為沒有財產糾紛就算完成了協議離婚,事實上,就算你們的離婚協議簽的明明白白,你們仍然是夫妻關係,需要共同承擔夫妻責任,履行夫妻義務。
很多人可能會非常困惑,會忍不住想問,法律鼓勵協定離婚,我們簽訂了離婚協定,為什麼不算有效的離婚手續呢?其實,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就已經成立,但是只要沒有經過公證,即沒有經過法院或者民政部門的認可,它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既然無法生效,自然談不上所謂的有效期。
所以,想要協定離婚,簽署協議書只是第一步。夫妻雙方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確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段婚姻才算正式終結。
很多人不懂法,也沒有參考過婚姻法對於離婚問題的規定,簽訂離婚協定之後,就以為離婚協定已經生效了。認為從此之後男歡女愛,交友自由,卻在重組家庭時,被告知犯了重婚罪;或者在另一方遇到重大變故或者經濟糾紛時,被法律強制要求履行夫妻義務。
所以,當你簽訂離婚協定之後,要在第一時間到民政部門進行確實,徹底切斷彼此間的夫妻關係和夫妻義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