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婚姻看的太簡單,認為結婚只需要雙方自願,離婚應該也是如此。當真正面臨離婚的時候才知道,就算雙方都同意,
婚姻法的確有規定,分居兩年,可以申請離婚判決。可是當其中一方興沖沖去申請法院裁員時,只能失望而歸。這時候,連小編都不得不感歎,既然你想利用法律“投機取巧”,實在應該好好讀一讀婚姻法。
新婚姻法的確有單方自動解除婚姻的規定,分居兩年也的確是條件之一,但卻不是只要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它還有額外的附加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不是你說破裂,法院就能相信的,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和另一方沒有感情了,且的確分居兩年。看到這裡,你還抱有僥倖心理嗎?還會覺得以分居為由申請離婚判決很聰明嗎?
感情不是東西,看不見摸不著,想要證明,難如登天。何況,你申請的是單方解除,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這只是你一方的說辭,你連另一方都無法說服,如何去說服法官呢?
小編忽然想起一句話,貪小便宜吃大虧。當初想走捷徑,既獲得自由,又不丟臉。可惜捷徑走不通,除了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輕鬆點兒,要不然,你只能在法院裡慢慢耗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