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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經營失敗,很多人會選擇離婚。離婚這事,如果夫妻雙方均沒意見,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非常便捷。可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
對於起訴離婚的夫妻,法院會率先派人調解,能夠調解和好,自然是皆大歡喜。如果不能,法院只得就離婚財產分配、子女問題等方面,讓兩人進行協商,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而無論是調解和好,還是調解離婚,都要制定離婚調解書。
離婚調解書,是法院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後,就達成協議的事項進行的說明。夫妻雙方、調解員等都要在上面簽字。如果沒有制定調解書,調解員記錄的調解筆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制定的,同樣具有契約的性質。不過要到法院完成確認手續,才能生效,才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否則,只能形同契約,不具有強制性。
離婚調解書制定後,夫妻雙方都必須要遵守,而且不能對條款有異議,也不能上訴。也就是說,只要列入離婚調解書的條款,就是板上釘釘的事兒,想改也改不了。所以,在調解書送達法院之前,你要慎重考慮調解書的條款。
離婚調解書,原本就是當事人雙方在調解員的見證下制定的文本,一切都是遵照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不存在上訴的說法。說到底還是尊重個人意願,不違背以人為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