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名簿、結婚證、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離婚協議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第十五條:“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定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訴訟離婚就是法院判決離婚,經過協商達不成一致協定的話,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離婚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並提出相關的證據);
(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3)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影本。
訴訟費用:起訴離婚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銀行交納規定數額的訴訟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按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