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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什麼是試離婚

所謂“試離婚”,不過就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別稱,它確實在人們生活中有著積極的一面:如小C與小B在愛情的甜蜜過後,

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兩人經過了“試離婚”,對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認識。即使這樣,“試離婚”也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因為它只適合一部分人。人們的思維是千差萬別的,如果在國家沒有制定、出臺相應的、科學的、嚴謹的“分居”法規之前,“試離婚”這一方式亂加套用,難免會被一些對愛情、婚姻圖謀不軌之人利用,讓司法部門處於自相矛盾的尷尬境地。

二、試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試離婚”是在國家尚未制定“分居”法規之前,作為民事訴訟中調解婚姻的一種方式,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試離婚”案件應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的案件,並且屬於無過錯案件;

第二,“試離婚”夫妻必須是雙方出於自願,而不能違背自願原則;

第三,“試離婚”夫妻必須進行債權債務登記,雙方一旦發現對方有抽逃資金和增加債務行為,應立即通知法院中止“試離婚”;

第四,“試離婚”夫妻必須簽訂分房協議,對雙方在“試離婚”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

包括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試離婚”是婚姻主體重新冷靜反思自己、正確審視對方的有效途徑。但是,“試離婚”也容易被居心叵測的人用來轉移財產、製造爭端,甚至當作搞婚外戀的藉口和保護傘。除此之外,“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法界定。分居試離婚在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一個人心裡對另一方的排斥性,人在受傷害的時候有時確實需要一個獨立的空間來療傷,但分居時間長了只會讓潛在的矛盾加深,並不利於夫妻感情的交流,因為很多時候一個擁抱也會讓對方感到溫暖,可分居的夫妻則更多的會想到對方的不好,久而久之感情就會因為缺少交流溝通而淡漠。

如果這時候恰好有心儀的異性出現,婚外戀的出現就不可避免。分居試離婚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付出真心,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才能逐漸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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