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注: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明確由一方所有的除外。注: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起訴離婚時尚未實際分割的,應當待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解決。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注:如創辦公司取得的利潤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注: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不能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軍人退伍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注: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並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注:其他不能認定屬於個人財產的,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