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
1、《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字串1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4、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在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1)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3種:
(1) 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如協定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 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定清償,如協定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由雙方協定清償,如協定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