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和別人訂婚瞞了我大半年
鄭沐提問:
我和相愛4年的女友是上夜大時認識的,
可誓言好似雲煙,自從我的父親生病成了植物人以後,她對我的態度急劇轉變。我打她的手機,以前她都是立刻就接,現在我連撥10多遍她不接也不回電話。直到後來我才知道,她背著我交往了一個和我同歲的男人,長得高大威猛,而且已經曖昧了半年多,還訂了婚,現在就等著結婚了。
得知這個消息我簡直痛不欲生,我不明白她為什麼背著我選擇別的男人。她說,那個男人身材高大,心思細膩更能給她安全感。我簡直無語了。只不過半年多的時間,她就移情別戀,對我提出分手。傷心之餘,我不免有些憤怒,對她的愛也變成了恨。在相愛的日子我買了許多的禮物給她,衣服、化妝品、戒指、項鍊、CD機、微波爐和電腦等許多財務。
我想問分手後我可不可以讓女友退還我曾經給她的禮物?我實在不想她找了別的男人,還和那男人一起用我花錢買的東西,那樣太窩囊了!
雅晴答覆:
對斷絕戀愛關係後雙方發生的財務糾紛,可分別根據情況處理:對於雙方互贈的財務,或者共同花掉一些費用的,原則上不予互相返還,不予清算。
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物較多,造成生活困難的,如果贈與財物較多的一方同對方斷絕戀愛關係,可不予返還;如果雙方均同意斷絕戀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