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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離婚起訴多長時間 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

如果您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

可能在第一次起訴即可離婚。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關於財產關係在訴訟過程中作出放棄並不會對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產生影響,只會在協商或調解中產生影響,如果您希望通過放棄財產實現儘快離婚,可以以此為條件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提出,爭取協議離婚或調解結案。
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可能需要到第二次起訴法院才會判決離婚,這種情況下不必要放棄合法的財產權利。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